第四條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責任區(qū)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一)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操控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飛行的人員,,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為無人駕駛航空器執(zhí)行軍事,、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飛行任務優(yōu)先劃設空域,,進行融合飛行無需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一)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采集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第三十九條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有關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應急預案,,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在無人駕駛航空器降落后24小時內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第五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實施飛行活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