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某1被申請人: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申請人蔡某1對被申請人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廈公同(五顯)行罰決字〔2022〕000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廈公同(五顯)行罰決字〔2022〕000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陸佰元,,民警于2015年4月17日將該鑒定意見告知申請人,2022年6月26日被申請人受理蔡某1,、蔡某4,、蔡某5毆打他人案,后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蔡某4被故意損毀財物案進行調查,,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對申請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被申請人接報后于2015年2月28日對蔡某4被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依法受理并進行調查取證,被申請人受理蔡某5,、蔡某4及申請人蔡某1毆打他人案,,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并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2015年4月8日收到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后,,分別于2015年4月17日和2018年1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被申請人受理蔡某1、蔡某4,、蔡某5毆打他人案后,,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廈公同(五顯)行罰決字〔2022〕000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