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爭議解決及備案管理等活動,,由合同承辦單位組織本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初審并修改完善后,,由合同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供下列合法性審查材料:(一)政府合同(協(xié)議)送審函,,(三)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或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書,,第二十條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約主體資格,第二十一條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合同承辦單位應向審查機構出具書面說明,,第二十二條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后正式訂立前,,第五章簽訂和履行第二十三條以市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較大糾紛的,,部門單位自行簽訂的政府合同由各部門單位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登記編號并備案留存,,第三十二條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的下列材料,,(四)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相關部門意見,,第三十三條合同承辦單位、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