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貢市大安區(qū)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3號),,啟動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擬定了《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二,、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按照方案及補償登記結果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附件: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自貢市大安區(qū)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附件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自貢市大安區(qū)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2024〕第3號)內容,,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自貢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號)等制定,,一,、擬征收土地范圍、現狀及面積擬征收土地位于自貢市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擬征收集體土地1.6463公頃,,三、征地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此次征地范圍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自貢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地補償標準詳見附表),,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農用地標準減半計算,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和《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貢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號)規(guī)定標準支付,,附表: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征地補償安置情況表附表大安區(qū)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征地補償安置情況表單位:公頃被征地單位征收土地情況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總計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小計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和平街道茴新村村集體1.64631.16570.16380.09350.88390.02450.480625100元/畝25100元/畝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