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調(diào)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其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續(xù)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fā)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6109011):(1)條帶模式分辨率優(yōu)于0.3米(m),,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慣性測量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4209014):(1)航向精度小于2度(°),(三)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四)民用反無人機系統(tǒng):1.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43709960),,2.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tǒng)的輸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技術說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是指滿足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二,、對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或者未實施臨時管制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三、出口經(jīng)營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xù),,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由商務部頒發(f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海關憑商務部簽發(fā)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