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立法手段明確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二)關于登記《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備案號牌后,,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記第十五條【注冊登記】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備案號牌后,或者臨時備案號牌的電動車,在臨時通行期限內上道路行駛的,,第四章通行,、停放、充電第十九條【號牌,、臨時通行標識使用要求】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取得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備案號牌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第二十二條【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第二十六條【停放,、充電安全管理】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qū)的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qū)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取得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備案號牌的電動車在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