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6條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規(guī)定,現將截至2024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確認的以下欠稅予以公告:企業(yè)(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欠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欠稅,,被公告的納稅人應當及時繳清所欠稅款,被公告的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特此公告,,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欠稅公告(2024年第3號).xlsx國家稅務總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