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村委會是村集體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責任主體,,第五條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對所轄村集體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配置形式和標準第六條全市村集體資源的出讓,、出租、承包,、投資合作開發(fā),,須采用公開招標或拍賣形式進行配置:(一)村集體的固定資產(chǎn)的出讓估算價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萬元人民幣),(二)村集體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出讓估算價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萬元人民幣),,(三)村集體資源的占用費和使用費(包括租金)年估價達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5萬元人民幣),(四)估算價值5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萬元人民幣)的村集體資源與他方投資合作開發(fā)的,,須采用競爭性談判的形式進行配置:(一)村集體的固定資產(chǎn)的出讓估算價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二)村集體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出讓估算價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三)村集體資源的占用費和使用費(包括租金)年估價達1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四)估算價值1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村集體資源與他方投資合作開發(fā)的,,村集體資源項目配置前,內(nèi)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談判方式,、談判條件、確定中標的方法和標準及違約責任等,,談判公告的內(nèi)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競標人的資格、談判時間,、地點,、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負責村集體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