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一,、核查對象因車輛行駛里程或申請資料未達到《江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關(guān)于江門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要求而未能2023年度以前予以清算,,具體為: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客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二)補貼須滿足的條件申請補貼的車輛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應(yīng)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yīng)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本市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qū),,對行駛里程有要求的車輛還須符合下列條件:(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并在達到3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nèi)申請地方補貼,,(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并在達到2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nèi)申請地方補貼,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再給予地方補貼,,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上牌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四,、核查要求蓬江區(qū)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yīng)用專項核查于2024年4月12日截止,,附件:1.江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關(guān)于江門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江發(fā)改產(chǎn)業(yè)〔2019〕882號)2.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委托書江門市蓬江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2024年4月1日附件:1.附件1:江發(fā)改產(chǎn)業(yè)〔2019〕0882號江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關(guān)于江門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pdf2.附件2: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委托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