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有關單位:為進一步規(guī)范農(nóng)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nóng)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作如下修改:第十條農(nóng)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涉及使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80平方米,,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210平方米,全部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210平方米,,混合使用村內(nèi)空閑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210平方米,,首層層高不超過3.6米,,其余層高不超過3.3米,地下室層高不得超過2.2米,,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相關解讀:《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nóng)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的政策解讀《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nóng)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音頻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