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征收人潘貽明(戶)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約,,為維護公共利益,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瑞安市上望街道東安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的通告》(瑞政告〔2018〕46號)等規(guī)定,,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對潘貽明(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瑞集征補決〔2023〕30號),,現將補償安置決定內容予以公告(見附件),特此公告,,瑞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4日附件:潘貽明(戶)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