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珊珊:我中心分別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你作出《廣州市南沙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書》(穗南社保退字〔2023〕164號),、《更正收回社會保險待遇通知書》(穗南社保退更字〔2023〕第4號),以下簡稱《通知書》,請你退回不應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15888.96元,因我中心無法與你取得聯(lián)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通知書》,,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請你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nèi),依法履行退回15888.96元的義務,,如對通知的事項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向我中心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并附上相關證據(jù)材料),逾期未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附件:廣州市南沙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書(穗南社保退字〔2023〕164號)《更正收回社會保險待遇通知書》(穗南社保退更字〔2023〕第4號)廣州市南沙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