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金使用與管理(一)做好資金撥付和收回,,一是請有關地市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嚴格按照《預算法》有關要求,,二是根據(jù)工信部反饋的第一年績效評價結果,,第二年預撥資金予以收回,請有關地市做好資金收回相關工作,,(二)加強資金管理,,應主要用于提升創(chuàng)新水平、加快技術成果轉化,、促進數(shù)字化轉型和綠色化改造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工資、水電費,、房租費,、物業(yè)費、餐飲費等日常運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貸等投資性經(jīng)營支出,,(三)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有關地市要切實增強專項資金績效意識,,做好企業(yè)跟蹤、績效評價,、資金驗收等工作,,確保完成各項績效目標,電話:83133274),。